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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修学院学生党员发展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06

         

自修学院学生党员发展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是党的基层党组织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和自传材料。经党校理论培训,党的基本知识的考核,学习成绩合格,在班级内各方面表现较为突出,受到班级大多数同学拥护,方可作为积极份子列入重点培养对象。

第四条 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进

行培养和经常性教育,并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第五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须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每季度最少要有一份近期的思想汇报或学习心得体会。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六条  对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要进行政治历史审查,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七条  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同学,班主任要提供学习成绩表,平日表现。原则上学习成绩应全部合格,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干部,可适当放宽一门学习成绩,如无异议可作发展对象。

第八条  在接收发展对象入党前,要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支部考察综合材料

2. 入党申请书

3. 自传(含家庭主要社会关系和本人简历)

4. 思想汇报

5. 政审材料

6. 党校学习材料

7. 党的基本知识考核成绩

8. 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9. 学习成绩表

10.       公示结果

上述材料的审查先由党支部进行,审核合格并由党支部书记签字后,交继续教育学院党委和校组织人事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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