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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借及使用本学院教室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06

关于租、借及使用本学院教室的管理规定

 

自修学院的教室,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日常教学工作的重要场所。认真加以维护和管理是学院保值升值的重要手段,因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使用、租、借本学院教室的单位都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调度,学院教室的管理部门是教务部,负责办理和处理一切与教室有关的事务。

二、租借单位必需爱护教室内的一切设备和公共财产,损坏者应由租借人负责照价赔赏,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租借教室的前题条件:是在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计划的同时,对多余的教室办理租借手续。租借的基本程序是:先在教务部签定协议书(限使用一周以上的情况),并按协议交纳租金,由教务部直接通知教室管理人员。

四、凡租用本院的教室只限于教学,决不允许用于商务、推销、宣传等经商活动,一旦发现立即终止,并处以相应罚款。

五、收费办法

1、合作单位使用教室的收费标准按人数计算:

1160人的教室按100人收费;

2260人的教室按150人收费;

334层小教室按教室实际人数收费;

 2、按每生每单元时间收费,每单位按四个小时计算,每个学生2.5元;

3、外单位及个人原则上不租借,但在教室允许的情况下,按教室收费:

1160人的教室按四个小时600元;

2260人的教室按四个小时1000元;

4、一楼小教室按半天50元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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