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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修学院工作人员离任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06

自修学院工作人员离任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内部职工的管理,更加规范用人制度,以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的职工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过考察、凡正式录用的工作人员任期届满,应按时离开。凡按时离院的职工,学院实行“四个一的规定”即:“院领导谈一次话,院职工招待一次,学院多发一个月的工资(按新工资制度运行)。参加当年旅游活动一次”。

二、职工在院工作期间,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定。若因家庭有重大事故或本人身体突发疾病1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须自动离职。凡自动离职的人员增发二个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三、凡因本人不能胜任日常工作的开展或本人不愿承担学院安排的工作任务,或因工作玩忽职守,违纪违法或不负责任给学院造重大损失的和严重不良后果的,职工应提前离岗,仃发全部工资和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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